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资产管理,保障资产设备正常有效运行,根据学校资产相关管理规定,经研究特制订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我院资产设备主要是指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不限于专用设备、通用设备、家电、家具、文件柜和其他的固定资产。
第三条 固定资产由系指派专人管理,可用于师生从事学院教学、科研等条件建设用途,也可用于系办公、宣传、会议等活动。大型资产设备一般不得对外出借,原则上可出借的资产设备为小型、可移动的资产设备。
第四条 资产设备借用的有关规定:
1、借用人需填写《文学与传媒学院资产设备借用申请单》,申请单内容需填写真实、完整,并经资产管理员以及主管实验室院领导审批同意方可出借。
2、学院依照有关规定对资产设备进行登记管理。借用设备人员要增强责任意识,熟悉设备操作规程,确保借用过程中资产设备的正常使用运行。
3、原则上资产设备借用期限不超过30天,设备借用到期后必须按期归还。借用超过30天借用人须说明超期原因,并及时办理超期续借审批手续。
4、借用人要爱护资产设备器材。在借用过程中不爱护设备,属人为损坏的或丢失的,由当事人照原价赔偿损失,并取消其日后的借用资格。
惠州学院文学与传媒学院
二〇一六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