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惠州学院党支部委员会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2014-03-26浏览次数:27

中共惠州学院党支部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党对高校的领导,切实搞好我院基层党支部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广东省普通高等院校实施〈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暂行办法》,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作为党的基层组织,党支部是学院党的建设和管理的最基本单位,是领导所在单位的党员和团结、带领群众的战斗堡垒。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三条 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单位,都应当成立党支部,正式党员不足3人,没有条件单独成立党支部的单位,可与邻近单位联合组建党支部;因临时任务而组建的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3 人以上的,可成立临时党支部。教师党支部一般按系、所、室、组设置,学生党支部一般按系、专业、年级或班设置;机关、后勤的党支部一般按部门设置。根据中组部有关文件精神,在离退休人员的党员中设立离退休党支部。设立党支部应报党委组织部批准。

第四条 党的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组成人数一般为单数,由3至5人组成。不足7名党员的支部,一般不设支委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名,必要时增选副书记1名。

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报党委组织部批准,每届任期两年。在特殊情况下,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换届或改选。选举要按选举条例的规定进行。选举结果和委员的分工,要报党委组织部批准、备案。

第五条 支委会是党支部的领导机构,一般设书记(必要时可设副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统战委员、保卫委员等。委员人数少的可以兼任,支部的领导班子成员应由政治上坚定、思想政治素质好,作风正派、工作负责、廉洁公正、联系群众,具有奉献精神和较强组织领导能力,有一定实际工作经验的正式党员担任。

 

第三章 党支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和工作任务

    第六条 在本单位宣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院和上级党组织的各项决定,围绕学院的根本任务和中心工作,保证教学、科研等各项任务的完成,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

  第七条 支部委员会要支持行政负责人的工作,经常沟通情况,对行政或业务工作的重要问题,如发展规划、年度计划、队伍建设、人事调动、教学安排、提职晋级、奖惩、经费使用、收益分配等,支部书记应参与讨论。

第八条 加强本单位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做到“六有”:

1、有党支部年度工作计划。做到有具体时间安排、有分工专人负责。

2、有坚持民主集中制的规定,支部书记民主作风好,支委一班人团结协作,勤政廉政;班子对重大问题的讨论有议事规则和民主决策程序。

3、有组织生活制度。做到“五个一”:每月一次党员活动,每季度一次支委会、一次支部大会,每半年一次民主生活会,每年一次民主评议党员。民主生活会必须按时召开,严格考勤;民主评议一般要经过学习提高、自我评价、群众评议等阶段。民主评议结果要报上一级党组织。

4、有党费收缴登记和公布。严格党费收缴规定和执行标准,定期将党费收缴的情况张榜公布。党员每月15日前将党费交党支部,党支部要认真登记,并于每月20日前交党总支,每月25日前由党总支交到院党委组织部(直属党支部直接交到院党委组织部)。党支部每半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和使用情况。

5、有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考察和发展党员工作规划。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考察和发展党员工作。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特别要做好在高学历、高职称中青年教师和大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制定培养、教育和发展党员的具体计划,指定培养联系人,做好跟踪、考察和培养等工作。

6、有党建工作的检查总结。定期研究分析党建工作的情况,对党支部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总结,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九条 要通过各种形式和途径密切联系群众,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工作原则。通过工会、共青团、妇联、民主党派、学生会等组织,广泛听取师生员工意见和要求,关心群众生活,接受群众监督,调动群众的积极性。要经常了解、分析师生员工的思想状况,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关心和尊重群众,做群众的知心朋友,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要采用民主方式解决思想认识问题,摆实事,讲道理,以理服人。会同行政组织,用适当的方式、方法纠正群众中的错误和不良风气,要妥善处理群众中出现的矛盾,教育党员和群众同错误倾向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

第十条 工作中如遇重大问题或超越职权范围的问题,应请示上级党组织。党支部一般每学期要向党总支汇报一次工作(直属党支部向党委组织部汇报)。

第十一条 完成学院党委和本单位党总支下达的其他任务。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在我院工作或学习半年以上的流动党员,凭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到院组织部办理手续后,参加现所在单位党支部的组织生活并按时交纳党费;工作或学习结束,再到组织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 本条例由学院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