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英语四六级考试培训资料
2012年12月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
考试监考注意事项
2012年12月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于22日(星期六,上午四级,下午六级)举行,请参加监考的老师注意以下事项:
1、校车安排:12月22日早上7:35四辆校车按班车线路,从老校开往新校,中午11:45从新校开回老校;下午13:35四辆校车按班车线路,从老校开往新校,17:45从新校开回老校。
2、领取试卷:12月22日上午8:00到考务办公室领取四级试卷;下午2:00到考务办公室领取六级试卷。考务办公室设在旭日大楼1-101阶梯课室。领试卷时,监考员应检查试卷袋防伪薄膜完好状况,一旦发现防伪薄膜破损,必须第一时间报告主考或流动监考员。领试卷时,领到考试材料1包,内含试题册、答题卡1、答题卡2共3部分,各30份,另有三张封条,若数量不符及时报告主考或流动监考员。领到试卷后,在《试卷交接单》上签名。
3、考试改革:从本次考试开始,CET考务工作流程将进行部分调整,即在同一考场内使用多套试卷,试卷类型通过试题册背面的条形码区分,考试时由考生将条形码粘贴至答题卡2相应位置上。考生没有粘贴条形码将没有成绩,请监考老师特别提醒考生在答题卡2规定位置粘贴条形码。
4、板书考试流程及注意事项:请监考教师在黑板书写或多媒体投影考试流程及注意事项(已挂在教务处网站)。
四级(六级)考试监考员在黑板上书写:
作文题目、快速阅读在答题卡1上;听力、仔细阅读、完型填空、翻译在答题卡2上
9:00(四级);15:00(六级)
发答题卡1、答题卡2和试题册,将试题册上的条形码揭下后粘贴在答题卡2的条形码粘贴框内并填写(涂)试题册封底、答题卡1和答题卡2上的学校名称、姓名及准考证号码等信息。没有粘贴条形码将没有成绩
9:10—9:40 (四级);15:10—15:40 (六级)
考生答完试题第一部分,即写作部分(用黑色字迹签字笔答题),教师检查考生填(涂)信息、粘贴条形码是否规范
9:40—9:55 (四级);15:40—15:55 (六级)
考生打开试题册,确认封底的姓名和准考证号填写完整,考生做完试题第二部分,即快速阅读理解部分
9:55(四级);15:55(六级)
收答题卡1
10:00(四级);16:00 (六级)
听力考试正式开始(听力35分钟)。听力结束后取下耳机,否则以违规违纪处理。做第四部分及未完成的部分
11:20(四级);17:20(六级 )
考试结束,考生立即停止答题,收试题册和答题卡2。试题册、答题卡不可带出考场
请考生注意:
手机等通讯设备不得带入考。如已带入考场,应立即交监考老师代为保管,否则以作弊论处。考生中途不可离场,若离场(如上厕所),不可回考场,需报告楼栋负责人,由流动监考员或保安带到考务办公室,等考试结束后方可离开。
5、监考工作:严格按照省教育考试院制定的《操作规程》、《监考人员守则》执行,英语四级8:25(英语六级14:25)让考生入场,用金属探测器检查每个考生,考生的书包不可带入考场,放在门外)。特别提醒:考试结束铃响前,监考教师把教室的前后门关好,清点答题卡1、答题卡2、试卷都有30份后再组织考生离开考场。
(1)《答题卡》缺考考生的记录方法为:用黑色签字笔填写缺考考生准考证号的最后两位及姓名,用2B铅笔填涂缺考考生准考证号的最后两位的信息点。
(2)试卷袋、答题卡袋的封面要填写完整。收卷前,在答题卡1、答题卡2、试卷袋封面上的“考场其它情况说明”一栏,用黑色签字笔填写缺考考生姓名、准考证号码及偶发事件。《考生座位表》考生要签名,《缺考及违规违纪记录》两位监考老师要签名,考试结束后都交给考务办公室发试卷的老师。惠州学院学校代码为“44057”,金山湖校区考区代码为“0”。
6、事件处理:考试中如果出现“偶发事件”,请严格按照省教育考试院制定《偶发事件处理方法》处理。试卷袋拆开后,要检查是否有三张封条,若缺少,第一时间报告流动监考员和主考。
7、各楼栋负责人及电话号码:总负责人:刘国栋。旭日楼:罗恢远13502281088、曾方本13542793060;田家炳楼:黄雪娥13005708896、郭雅琴13138310868;杨敏13927388768附中楼:薛晓萍13528066186、王小宁15360903599。
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监考操作规程
8:25 (四级) 14:25 (六级)) | 组织 考生入场 | 1、组织考生入场。监考员乙在考场门口逐一检查考生准考证、有效身份证件上的照片是否与本人相符,检查准考证上考场号是否与本考场号相符,用手持金属探测器,检测每一位考生的头部、躯干、四肢,禁止考生携带违规物品入场(考生的书包放在门外,考试开始后,监考员再将考生书包拿进考场)。 2、监考员甲保护试卷袋,指导考生在考场座位表上规定的位置签字,指导考生按准考证上的座位号入座。 | |
9:00 (四级) 15:00 (六级) | 禁止迟到考生入场 启封、发答题卡 | 3、禁止迟到考生入场。 4、发答题卡1、答题卡2和试题册。监考员甲先向全体考生展示试卷袋密封完好。监考员乙当众启封并核对无误后(都有30份),发答题卡1和答题卡2和试题册。试题册要背面向上放到考生桌子左上角,并要求考生不得提前翻阅,否则按违规处理。 5、监考员甲提示考生仔细阅读试题册背面上的考生须知,并指导考生将试题册背面上的条形码揭下后粘贴在答题卡2的条形码粘贴框内并填写(涂)试题册封底、答题卡1和答题卡2上的学校名称、姓名及准考证号码等信息。强调只能用黑色字迹签字笔填写姓名、准考证号,用2B铅笔涂黑相应的信息点。 6、要求考生将相关信息填写完整后,将试题册背面向上放回至桌子左上角。提示考生试题册未按要求放置或提前翻阅试题册,均按违规处理。 | |
9:10 (四级) 15:10 (六级) | 考试开始 | 7、考试正式开始。考生做试题的第一部分,即写作部分(用黑色字迹签字笔答题)。 8、监考员甲逐一核验证件,检查考生填(涂)信息、粘贴条形码是否规范。若出现问题,立即查明并处理。监考员乙监控整个考场。 9、核验完证件后,监考员一前一后认真监考。 | |
9:40 (四级) 15:40 (六级) | 填涂缺考 考生信息 | 10、写作部分考试结束。命令考生打开试题册,要求考生确认试题册所有页无误后开始做试题的第二部分即快速阅读理解部分,提醒考生15分钟后(即四级9:55,六级15:55)结束快速阅读理解部分的答题。 11、监考员甲在考场记录单上记录缺考考生有关信息。在答题卡1、答题卡2及试题册背面填写(涂)缺考考生姓名及准考证号最后两位,缺考考生的条形码粘贴条不用揭下。 | |
9:55(四级) 15:55(六级) | 12、监考员甲收答题卡1,清点答题卡1都有30份后,装入答题卡1专用袋。监考员乙监控整个考场,收卷期间考生不得答题,否则作违规违纪处理。 | ||
10:00(四级) 16:00(六级) | 13、听力考试正式开始。监考员监控整个考场。 注:听力部分考试时,监考员原则上不要走动。若无试题、试题册的原因,监考员有权制止其他任何人在听力部分考试进行时进入考场 14、听力考试结束后,考生开始做试题的第四部分。 | ||
11:10(四级) 17:10(六级) | 15、提醒考生离考试结束还有十分钟。 | ||
11:20(四级) 17:20(六级) | 16、宣布考试结束,并立即令考生停止答题。 17、监考员甲维持考场秩序,监考员乙验收各考生试题册和答题卡2,并再次检查考生填写(涂)信息、粘贴条形码是否规范,清点无误后(都有30份),组织考生退场(严禁考生带走试题册和答题卡)。 18、监考员甲在考场记录单上记录违规违纪考生并要求考生签字确认。 | ||
考 试 收 尾 | 收卷 | 19、监考员按座位号小号在上,大号在下的顺序(包括缺考考生的答题卡)整理答题卡和试题册。在答题卡1、答题卡2、试卷袋封面上的“考场其它情况说明”一栏,用黑色签字笔填写缺考考生姓名和准考证号码。 | |
装订密封 | 20、将整理好的试题册、答题卡1和答题卡2一并带到考务办公室,经考务负责人员清点核查无误后用红色的封条密封。密封试卷后,监考员必须立即办理试卷交接手续。“考场座位表”、“缺考及违规违纪记录”交给考务办公室发放试卷的老师。 注:①考生的答题卡1、答题卡2分别装入相应的专用袋内(包括缺考考生),用袋内的不干胶红色封条密封。 ②试题册装入试卷袋内(包括缺考考生),用袋内的红色封条密封。 | ||
广东省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监考人员守则
1、监考是一项严肃的工作。监考人员是CET在考场的执法者,是考试实施真实有效的鉴定人。监考员必须以高度责任感和熟练的业务技能做好考场的监督、检查工作,严格维护考场纪律、制止违纪作弊行为,确保考试公正、顺利地进行。
2、监考员考前必须参加培训,认真学习有关考试的政策、法规,熟悉监考业务。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承担监考工作。
4、监考员在履行监考职责时必须佩带规定标志,严格遵守考点考试作息制度,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职守,手机必须关机。
5、考前领取试卷必须严格履行交接手续。并应认真核对考试级别、密封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向考点主考报告。监考人员领取试卷等有关考试资料后直接进入考场。
6、监考员应在考生入场前检查、整理考场。考试结束前,未经主考同意,监考员不得擅自离开考场。
7、考生入场时,监考员组织考生有秩序地进入考场,认真检查每一位考生的准考证、学生证和身份证件等统一规定的证件是否齐全,证件上的照片与本人是否相符,准考证上的考场号等是否与本考场相符。并要求考生在考场座位表上自己的姓名后签字。考生入场时间开始15分钟(上午9:00,下午15:00)后,监考员禁止迟到考生入场。
8、监考员应严格遵守考试时间,不得擅自提前或拖延考试开始和结束时间。
9、试卷启封时,要先向考生展示试卷袋密封完好;如发现试卷差错,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换取备用试卷;遇有漏印、重印、错印的试卷时,应立即通过流动监考员向考点主考报告,保证考试正常实施。
10、开考时间由考点统一发出信号,监考员宣布考试开始。
11、听力部分考试进行时,监考员原则上不得在考场内走动,以免影响考试。
12、监考员对试题内容不得向考生作任何解释,但对试卷文字印刷不清之处所提出的询问,应当众答复,试题有更正时应及时当众板书公布。
13、监考员应认真监督考生应试,制止考生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不得隐瞒袒护。对违纪考生要按规定做好取证告知登记等手续。对扰乱考场秩序者可以直接逐出考场,并报告考点主考及时处理。
14、监考员对考生既要严格执行纪律,又要耐心热情,不要因执行纪律而影响考场正常秩序。
15、监考员有权制止除佩带规定标志以外的任何人进入考场。未经省考试中心允许,任何人不得在考场内照相、录像。
16、监考员在考场内应集中精力,严肃认真,忠于职守,不得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如吸烟闲聊、阅读书报、离场串岗、睡觉、抄做试题等)。
17、监考员不得监守自盗,不准暗示、协助或支持考生违规,不得拆封缺考考生和多余的空白试卷。监考员本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私留、复制试卷,也不得指使他人进行以上违纪行为。监考员违纪的,视其情节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广东省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考生守则
一、考生要按照省考试中心的要求,在报名时签署《诚信考试承诺书》。
二、考生必须按规定的时间(上午8:45,下午14:45)入场,入场开始15分钟后(上午9:00,下午15:00),迟到考生禁止入场。考生入场时必须主动出示准考证、学生证以及有效身份证件(考生要出示的有效身份证件为学生证和下列证件之一:居民身份证、军人及武警人员证件、户口本、公安户籍部门开具的身份证号码证明、护照等),接受考试工作人员核验,并按要求在考场座位表上签名。
三、考生只准携带必要的文具入场,如铅笔(涂答题卡用)、黑色签字笔、橡皮。禁止携带任何书籍、笔记、资料、报刊、草稿纸以及各种无线通信工具(如寻呼机、移动电话)、录放音机、电子记事本等物品。考场内不得擅自相互借用文具。
四、考生入场后,要对号入座,将本人准考证以及有效身份证件放在课桌上,以便核验。开考信号发出后才能答题。
五、考生答题前应认真填写答题卡中的姓名、准考证号等栏目。凡答题卡中该栏目漏填涂、错填涂或字迹不清、无法辩认的,答题卡一律无效。
六、考生在考试结束前禁止提前退场。
七、考生必须严格按要求做答题目,不得在答卷或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书写部分一律用黑色字迹签字笔做答,填涂信息点时只能用铅笔(2B)涂黑。考生只能在属于考生做答的位置书写或填涂信息点。不按规定要求填涂和做答的,其答题卡一律无效。
八、考生遇试卷分发错误或试题字迹不清等情况应及时要求更换;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九、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保持安静,不得吸烟,不准喧哗,不准在考场外逗留,对于违反考场规定和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者,取消考试成绩并按校纪校规处理。
十、考试结束铃声响时,考生要立即停止答题,并把试卷按页码顺序整理好,反放在桌面上,等待监考员收卷,待监考员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考生离开考场时必须交卷,不准携带试卷、答题卡离开考场。
十一、考生应自觉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进行正常工作。监考员有权对考场内发生的问题,按规定作出相应处理。对扰乱考场秩序,恐吓、威胁考试工作人员的考生将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其责任。
广东省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考生违规作弊行为分类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
4.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5.听力考试结束后,考生仍戴耳机的;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6.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7.考试过程中提前离开考场的;
8.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9.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的;
10.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1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12.在答卷上填写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13.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14.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15.有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16.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17.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考场同种试卷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18.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19.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20.由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21.考场纪律混乱、考场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的;
22.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23.有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24.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25.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的;
26.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其他应认定作弊的行为;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广东省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考场偶发事件处理办法
序号 | 偶发事件 | 处理办法 | ||
监考员 | 考点主考 | |||
1 | 考生坐错位置 | 如果是本考场考生,立即责令其坐到相应座位;如果是其它考场考生,应稳定考生的情绪,立即通过流动监考员报告考点主考。 | 责成有关考试工作人员立即查明考生的确切位置,安排考生进场考试。 | |
2 | 考生遗失有关考试证件 | 先对照考生相貌,若与考场座位表上照片相符,经考点主考批准可安排考生进场考试,但考生必须出具院系开具的证明材料。班主任签字确认。 | 掌握无准考证进场考生情况,遗失准考证的,要求考生出具院系开具的证明材料。 | |
3 | 发现考生与身份证件或考场座位表上的照片不符 | 立即将情况报告考点主考,确系替考的,按规定做好取证告知登记工作。对怀疑替考的,考后将考生带到考务办公室核实。 | 核实情况,确系替考,在有关登记材料上签字,并逐级上报。 | |
4 | 试卷启封前,发现试卷袋口或密封有异常迹象 | 暂停拆封并立即报告考点主考,安排考生在考场等候。 | 与监考员共同将异常情况记录在案后,将有问题试卷交还试卷保密室,封存备查,立即上报上报省考试中心。 | |
5 | 试卷启封前,发现所发试卷与考试语种不符 | 暂停拆封并立即报告考点主考,安排考生在考场等候。 | 立即从试卷保密室取出应考试卷送达考场。并经省考试中心同意可补足延误时间。 | |
6 | CET4试卷袋启封后,监考员发现所装为CET6试卷 | 稳定考生的情绪,立即通过流动监考员报告考点主考,安排考生在考场等候。 | 经省考试中心同意后,启用CET4备用卷进行考试;同时派未接触CET6试卷的后备监考员接替该考场监考员工作,对该考场监考员采取隔离措施,直至英语六级考完为止。 | |
7 | CET4试卷分发给考生后,考生发现所装为CET6试卷 | 稳定考生的情绪,立即通过流动监考员报告考点主考,安排考生在考场等候。 | 经省考试中心同意后,启用CET4备用卷进行考试,补足延误时间,并将情况按规定记录。CET4结束后,立即对接触CET6试卷的全体人员采取隔离措施,直至CET6考完为止。 | |
8 | CET6试卷袋启封后,监考员发现所装为CET4试卷 | 稳定考生的情绪,立即通过流动监考员报告考点主考,安排考生在考场等候。 | 经省考试中心同意后,启用CET6备用卷进行考试。 | |
9 | CET6试卷分发给考生后,考生发现所装为CET4试卷 | 稳定考生的情绪,立即通过流动监考员报告考点主考,安排考生在考场等候。 | 经省考试中心同意后,启用CET6备用卷进行考试。 | |
10 | 试卷袋启封后,发现有缺页、漏印、重印、损坏等情况 | 先让考生答题,立即通过流动监考员报告考点主考 | 核实情况,启用备用卷。如影响考试时间,经省考试中心同意后,补足因此耽误考生的考试时间,将情况按规定记录。 | |
11 | 因试卷印刷字迹不清,考生提出询问 | 立即通过流动监考员报告考点主考,主考请示省考试中心,经同意后,启用备用卷。并将情况按规定记录。 | 立即上报省考试中心,请示启用备用卷,并将情况按规定记录。 | |
12 | 发现试题出现明显错误 | 不作回答,立即通过流动监考报告考点主考。 | 将情况上报省考试中心(省考试中心与大学英语四、六级考委会办公室联系)。将情况按规定记录。 | |
13 | 听力考试开始时,听力磁带或播放设备出现故障 | 立即通过流动监考报告考点主考。 | 报告省考试中心,经同意后启用备用磁带或备用设备,顺延考试结束时间。 | |
14 | 听力考试进行中,听力磁带或播放设备出现故障 | 立即通过流动监考报告考点主考,并记录下出现问题的题目。经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批准重新播放时,从出现问题时的那道题开始播放。 | 报告省考试中心,经同意后启用备用磁带或备用设备,顺延考试结束时间。 | |
15 | 发现考生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 | 在考前提出要求,开考后仍不交送指定地点的,所带物品应予暂扣并如实记入考场记录单。 | 核实具体情况,并将情况按规定记录。 | |
16 | 考生在考场内发生晕场、突发疾病等的突发情况 | 通过流动监考员报告考点主考。经简易治疗能坚持本场考试的,鼓励其坚持考试(所误时间不补);难以坚持者,允许其退场治疗,但离开考场后不得再入场考试,将情况按规定记录。 | 指挥和监督医疗组予以就地治疗或送至就近医院治疗。 | |
17 | 个别监考人员发生晕场、疾病情况 | 通过流动监考员报告考点主考。 | 及时安排治疗,并立即安排后备监考员接替该监考员工作。 | |
18 | 考生在考场内喧哗 | 予以制止,按有关规定做相应处理。制止无效的,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通过流动监考将考生带至考务办公室处理。报告考点主考,将以上情况按规定记录。 | 核实具体情况,按规定记录。 | |
19 | 考场秩序遇到外来干扰 | 尽力排除并立即通过流动监考员报告考点主考。 | 如无法排除,则请保卫部门协助解决,并报告省考试中心。 | |
20 | 考生在答卷上书写的姓名、准考证号与考生本人不符 | 姓名不符的,按替考处理;如姓名正确而准考证号码不符,提醒考生改正,如不改正,按违规处理。以上情况如实记入考场记录单并报考点主考 | 核实具体情况,并按规定记录。 | |
21 | 考生无意弄脏与损坏试卷等考试材料,要求更换 | 通过流动监考员向考点主考申请备用试卷等考试材料,并记入考场记录单中。 | 核实情况,经省考试中心同意后可启用备用试卷,但不补由此而耽误的考试时间。 | |
22 | 考生将试卷等考试材料带出考场 | 尽力追回,记入考场记录单。 | 组织力量,追回带走材料,调查核实情况后,按规定记录。 | |
23 | 监考员整理、清点考生答卷时将答卷撕破、污染 | 报告考点主考,记入考场记录单。 | 核实情况,上报省考试中心。 | |
24 | 非人为因素或自然灾害影响考试的 | 听从主考安排,确保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 | 立即上报省考试中心并采取措施,确保全体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 | |
广东省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考生违规情况登记告知书(存根)
编号:
考点 代码 |
| 考点名称 |
| 考场 |
| |||||
准考 证号 |
| 姓名 |
| 性别 |
| 座位号 |
| |||
考试语种 |
| 考试 级别 |
| 考试 时间 | 年 月 日 □上午□下午 | |||||
违纪事实 | 1.□;2.□;3.□;4.□;5.□;6.□;7.□;8.□;9.□;10.□;11.□;12.□; 13.□; 14.□;15.□;16.□; 17.□;18.□;19.□;20.□;21.□;22.□;23.□;24.□; 25.□; 26.□;27.□;28.□;29.□;30.□ | |||||||||
考生接受告知书情况 | ||||||||||
接受告知书考生签名: | 备 注 |
| ||||||||
注:此存根随《广东省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考生违规作弊情况登记表》由考点至少保存到考试结束后半年。
监考员: 、
………………………从…此…处…撕…开…(考场骑缝章)………………………………………
编号:
广东省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考生违规情况登记告知书
考生(准考证号: ):
你在参加 年 月全国大学英语四、六考试中违反了考试管理的有关规定,构成了违规事实,出现了考生违纪作弊情况登记表第 项的违规行为,违规情况已被登记,特此告知。对此如有异议,可在考试结束后立即向主考申诉,亦可在两天内进一步向广东省教育考试院提出申诉(电话: );地址: 。但考试期间在考点和考场内不允许有影响其他考生正常考试的言行。你收到告知书后,必须在告知书存根上签名。
考场: ;考点(盖章):
年 月 日
考 生 违 规 事 实
(广东省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考生违规情况登记告知书背页内容)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 4.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5. 在听力考试结束后,考生仍戴耳机的;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6.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7.考试过程中提前离开考场的; 8.考试过程中在规定时间之前翻阅试题册的; 9.考试过程中未按要求填写试卷代号的; 10.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11.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的; 12.在试卷规定以处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13.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14.在答卷上填写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15.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16.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 17.有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1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19.肆意撕毁、涂抹答卷,活破坏答题卡中信息点导致无法评卷的; 20.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考场同种试卷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21.在评卷过程中发现考生答题卡和答卷出现在其他考场试卷袋内的; 22.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23.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24.由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25.考场纪律混乱、考场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的; 26.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27.有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28.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29.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的; 30.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其他应认定作弊的行为;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
考 生 违 规 事 实
(广东省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考生违规情况登记告知书背页内容)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 4.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5. 在听力考试结束后,考生仍戴耳机的;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6.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7.考试过程中提前离开考场的; 8.考试过程中在规定时间之前翻阅试题册的; 9.考试过程中未按要求填写试卷代号的; 10.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11.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的; 12.在试卷规定以处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13.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14.在答卷上填写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15.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16.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 17.有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1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19.肆意撕毁、涂抹答卷,活破坏答题卡中信息点导致无法评卷的; 20.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考场同种试卷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21.在评卷过程中发现考生答题卡和答卷出现在其他考场试卷袋内的; 22.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23.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24.由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25.考场纪律混乱、考场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的; 26.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27.有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28.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29.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的; 30.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其他应认定作弊的行为;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
广东省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考生违规作弊情况登记表
考点代码 |
| 考点名称 |
| 考场号 |
| ||||
准考证号 |
| 姓名 |
| 性别 |
| 座位号 |
| ||
语种级别 |
| 考试 时间 | 年 月 日 □上午 □下午 | ||||||
考 生 违 规 事 实 |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 4.□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5.□在听力考试结束后,考生仍戴耳机的;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6.□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7.□考试过程中提前离开考场的; 8.□考试过程中在规定时间之前翻阅试题册的; 9.考试过程中未按要求填写试卷代号的; 10.□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11.□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的; 12.□在试卷规定以处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13.□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14.□在答卷上填写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15.□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16.□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 17.□有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1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19.□肆意撕毁、涂抹答卷,活破坏答题卡中信息点导致无法评卷的; 20.□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考场同种试卷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21.□在评卷过程中发现考生答题卡和答卷出现在其他考场试卷袋内的; 22.□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23.□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24.□由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25.□考场纪律混乱、考场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的; 26.□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27.□有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28.□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29.□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的; 30.□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其他应认定作弊的行为;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 |||||||
是否已向考生签发违规告知书: 1.口是 考生签名确认 2.口否 情况说明 |
监考员: 、
主考: | ||||||||
考点处理意见 |
| ||||||||
说明:1、考生违规事实栏,由监考员用红色字迹的钢笔、签字笔或圆珠笔在有关违规内容前面的“□”内
打“√”,监考员、主考签名。监考人员必须将违规事实告知考生并当面签发违规情况登记告知书,且要违
规考生分别在本表和违规情况登记告知书上签名确认,考生拒不签名的应注明;凡违规事实属于第26项的,
须用另纸详细说明。
2、本表与《广东省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考生违规情况登记告知书(存根)》由考点至少保存到考试结束后半年。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教育部日前发布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处理办法提高了可操作性,加大了处理力度,将考生可能发生的违规行为具体分成“违纪”9种和“作弊”14种,将监考等考试工作人员可能发生的违规行具体为分成“违纪”9种和“作弊”10种。处理办法规定,考生违纪取消其该科成绩;考生作弊其当次报名参加的各科成绩无效,自考考生作弊视情节轻重可同时停考或延迟毕业1-3年。《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统一了各项国家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办法,成为新形势下从严治考、依法治考的有效依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人员(以下简称考生)、从事和参与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教育考试机构承办,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举行的教育考试。
第三条 对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以及考试工作人员、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公开公平、合法适当。
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或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作弊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
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视情节轻重,可同时给予停考一至三年,或者延迟毕业时间一至三年的处理,停考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 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其他人员,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教育考试机构按照作弊行为记录并向有关单位公开其个人基本信息。
第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并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二)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四)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五)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误差的;
(六)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
(七)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
(八)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
(九)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不具备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
(二)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四)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
(五)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六)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七)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八)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九)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十)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第十五条 因教育考试机构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或者同一考点同一时间的考试有五分之一(含五分之一)以上考场存在雷同卷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取消该考点当年及下一年度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资格;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区内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专业考试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由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机构给予该考区警告或者停考该考区相应专业一至三年的处理。
对出现大规模作弊情况的考场、考点的相关责任人、负责人及所属考区的负责人,有关部门应当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国家教育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包括副题及其答案及评分参
考,下同)丢失、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教育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考生答卷、考试成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在职人员及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由有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使、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
(三)参与或者组织他人进行考试作弊的;
(四)利用职权,包庇、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他人作弊的;
(五)以打击、报复、诬陷、威胁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考生人身权利的;
(六)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
(七)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
(八)扰乱、妨害考场、评卷点及有关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后果严重的。
第三章 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监考员或者考场巡视员、督考员签字确认。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纪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
第十九条 教育考试机构发现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第二十条 考点汇总考生违规记录,汇总情况经考点主考签字认定后,报送上级教育考试机构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考生在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出现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由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出现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签署意见,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处理,省级教育考试机构也可以要求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报送材料及证据,直接进行处理;出现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由地(市)级教育
考试机构签署意见,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对考生及其他人员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当地公安部门处理;评卷过程中发现考生有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并通知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参加其他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违规行为的处理由承办有关国家教育考试的考试机构参照前款规定具体确定。
第二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考点、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情况或者需要对教育考试机构实施监督的情况下,应当直接介入调查和处理。发生第十四、十五、十六条所列案件,情节严重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处理,并及时报告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必要时,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参与或者直接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场、考点及评卷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的,考点主考、评卷点负责人应当暂停其工作,并报相应的教育考试机构处理。
第二十四条 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生,由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试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根据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应当向提出处理的教育考试机构通报。
第二十五条 教育考试机构在对考试违规的个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复核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告知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认定存在异议的,应当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被处理人受到停考处理的,可以要求举行听证。
第二十六条 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应制作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载明被处理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处理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处理决定的内容、救济途径以及做出处理决定的机构名称和做出处理决定的时间。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理人。
第二十七条 考生或者考试工作人员对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违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其上一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复核申请;对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授权承担国家教育考试的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第二十八条 受理复核申请的教育考试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处理决定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和适用的依据等进行审查,并在受理后三十日内,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复核决定:
(一)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决定撤销或者变更:
1.违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理程序的。做出决定的教育考试机构对因错误的处理决定给考生造成的损失,
应当予以补救。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对复核决定或者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三十条 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立考生诚信档案,记录、保留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考生的相关信息。教育考试机构应当接受社会有关方面对考生诚信档案的查询,并及时向招生机构提供相关信息。
第三十一条 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及时汇总本地区违反规定的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的处理情况,并向国家教育考试机构报告。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考场是指实施考试的封闭空间;所称考点是指设置若干考场独立进行考务活动的特定场所;所称考区是指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设置,由若干考点组成,进行国家教育考试实施工作的特定地区。
第三十三条 非全日制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考试、中国人民解放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其他各级各类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教育部颁布的各有关国家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规定同时废止。